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政和街**金源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579309153。
法定代表人叶周成。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孙昊霞,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童永建,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昊霞、童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立新
审判员 金建华
审判员 蒋攀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