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797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望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