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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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797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望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