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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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88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6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公民身份信息:332528197801262419。
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望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信息:330722197705226435。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