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88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6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公民身份信息:332528197801262419。 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望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信息:330722197705226435。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