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170号
原告:常熟市杨园五金弹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杨园镇新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45415E。
法定代表人:黄建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杰,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398186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谢冬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常熟市杨园五金弹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杨园五金弹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杨园五金弹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杨园五金弹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用3036元,由原告常熟市杨园五金弹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