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经区兴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9291827B,住所地威海经区西苑街道青岛中路96号A1103-1104室。
法定代表人:姚洪纯,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某,女,汉族,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343855293,住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89-1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林卫华,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执行款达成分期付款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不履行付款协议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鲁1092执5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志刚
书 记 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