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3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9291827B),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青岛中路96号A1103-1104室。
法定代表人:姚洪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楠,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由威海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申请人:威海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343855293),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89-1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明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鲁1092执保1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名下位于威海市重庆街-102-20号-704的房产。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威海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