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57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三路**春风·城市心筑**2-商铺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748449。
法定代表人:傅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湾龙海大道**行政中心**楼107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9528840W。
法定代表人:饶忠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3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肖秉文
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