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1627号
原告:武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45230163X8。
法定代表人:宦文辉,该院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三路**春风.城市心筑2幢2-商铺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748449。
法定代表人:傅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牡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52202A。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原,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武胜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住,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会信用代码91511622210049611F。
法定代表人:戴振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昭荣,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武胜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洋锅炉有限公司、四川省武胜爱众燃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文达荣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