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7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思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4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11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在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于2016年8月8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长春
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