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7296号
原告: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2409房。
法定代表人:姚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林、林衡,均系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1002A19-1号。
法定代表人:杨沁航。
被告:杨沁航(曾用名杨心航),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伟通公司)诉被告广州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珠河公司)、杨沁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珠河公司、杨沁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通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珠河公司向伟通公司支付货款2354048.96元及违约金(以2354048.96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7月1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杨沁航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珠河公司、杨沁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伟通公司与珠河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了《移动通信基站销售协议》,约定由伟通公司将其建成的移动基站销售给珠河公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转让货款的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伟通公司6个移动通信基站销售给珠河公司,销售总价为2881008.64元,但珠河公司仅支付了其中的3442245.68元,尚欠余下货款2354048.96元至今仍未支付。2016年12月28日,为保证珠河公司能按期付款,其的法定代表人杨泌航向伟通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伟通公司与珠河公司的合作中,为珠河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15日,伟通公司为公司审计所需,向珠河公司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珠河公司在该函中确认欠伟通公司货款共计796074元,此后仍未付款。
被告珠河公司、杨沁航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伟通公司、珠河公司签订《移动通信基站销售协议》,约定由伟通公司投资建设移动通信基站销售给珠河公司。若珠河公司不按约定期限如数支付每一单点基站转让货款,每逾一天按当期应付未付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1个月视为根本违约,伟通公司有权解除该基站单点买卖合同并要求珠河公司一次性向伟通公司支付全额货款等条款。
2016年8月,伟通公司、珠河公司双方签订多份《单点销售合同》明确移动通信基站销售价584858.56元、489058.56元、447458.56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珠河公司支付79837.92元、112862.92元、62662.92元,2018年4月30日支付75087.92元、58112.92元、57912.92元,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75087.92元、58112.92元、57912.92元,期后支付至2026年。等等。2016年9月,双方签订《单点销售合同》明确移动通信基站销售价510715.2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珠河公司支付111295元,2018年4月30日支付61295元,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61295元,期后支付至2026年。
2016年12月28日杨沁航出具《承诺函》明确基于伟通公司与珠河公司等分别签订框架协议及单点销售协议共28份累计应收合同款项14542152.64元,杨沁航为该部分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愿意为包括珠河公司在内的公司与伟通公司间的全部合作项目中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一旦该公司不如期履行义务,本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伟通公司依约提供通信基站给珠河公司。2019年1月15日,伟通公司向珠河公司发送《往来账项询征函》,明确截止2018年12月31日,珠河公司尚欠款项2354048.96元,对此珠河公司签章确认。伟通公司另提供珠河公司于2018年期间支付526959.68元的付款凭证。
本院认为:伟通公司、珠河公司签订的《移动通信基站销售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签订后,伟通公司已依约提供移动通信基站给珠河公司,据此珠河公司理应按约归还转让款给伟通公司,上述单点销售合同约定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但至伟通公司起诉日,即2019年7月珠河公司仍未予支付该部分款项,已构成违约。现伟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珠河公司逾期支付款项一个月,其有权主张合同的解除,并由珠河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故审查伟通公司请求款项的支付,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珠河公司逾期付款的,依法应予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伟通公司请求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收,该计收标准已逾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调整按月利率2%计收为宜。杨沁航作为珠河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并向伟通公司出具承诺,若珠河公司未按时付款的则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杨沁航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珠河公司予以追偿。珠河公司、杨沁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款2354048.96元及利息(按本金2354048.96元计,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二、被告杨沁航对被告广州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在其承责范围内向被告广州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30元,由被告广州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沁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利娟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