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094号
申请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240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i076508513K。
法定代表人:姚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宏望,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高英杰。
申请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812.94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作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238812.94元为限,担保期限自申请人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38812.9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