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6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裕勤,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信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自编**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陈小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佳玲,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洪裕勤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信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洪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洪裕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琳
书记员莫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