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骐骏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执294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303-4034室。

法定代表人:姚文杰。

被执行人:广东骐骏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观华区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雪青。

被执行人:杨沁航,男性,1972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骐骏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杨沁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57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95478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及解除失信限高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322执294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肖志明

审判员  李敏娴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日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