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951号 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000430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