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2174号
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000430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约,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