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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公司;程某;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9283号 原告:温州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1969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潘某,1988年10月13日出生。 原告温州某公司与被告程某、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