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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9995号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3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358号2幢3**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方蕾,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董淑花,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城区。 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方蕾、董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