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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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711号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3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358号2幢3**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方蕾,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董淑花,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城区。
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方蕾、董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