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386号
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东祝村。
法定代表人:范中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金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依法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