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21039号
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311号D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赵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金璐。
被告: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6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朱洪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与被告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