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2行初36号
原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商务办公楼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项国生,主任。
出庭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姚高员,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第三人***,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行政命令及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公积金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第三人协调化解相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和
人民陪审员 余 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