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03民初7946号
原告:金华市益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二环南路3188号金华市钢材物流仓储中心C区一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EA1W718。
法定代表人:邵晨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应欣萍,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34469。
法定代表人:吕晓华。
原告金华市益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应欣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市益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运费5.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日的2020年8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9年间,原告为被告运输通信铁塔,积欠运费5.2万元。因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与质证之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间,原告为被告承运通信铁塔,产生运费5.2万元。2019年11月,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已于同年12月认证。2020年5月,被告单位业务经办人又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说明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双方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据此确认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运费5.2万元。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事实表明,原告已履行运输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并支付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金华市益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2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寿宝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庞彩燕
书 记 员 陈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