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

宜兴市嘉强钢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桅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85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嘉强钢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4858XF。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现下落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34469。
法定代表人:吕晓华。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嘉强钢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嘉强钢杆科技有限公司价款及利息47027.2元。案件受理费976元,公告费600元,由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一、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浙D2××**、浙DR××**机动车二辆,现已被本案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票、基金、债权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11月8日,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1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邢旭东
审 判 员 张 栋
审 判 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苑春亮
书 记 员 仇乾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