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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121元,案件受理费57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滨海工业区xxx房地产、***名下位于东双桥公寓xxx房产,均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待分配。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捷达、×××江淮牌,本案均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同时系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浩轩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