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利特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吉利特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财保81号
申请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736449R。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吉利特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3507934B。
申请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财产550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吉利特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