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8772号之二
原告:山东赢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仕文,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欣,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京华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武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晨阳,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赢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京华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赢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赢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赢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赢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