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华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87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京华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大围沙河工业区信隆豪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新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阳。
被申请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京华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8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深圳市京华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京华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