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6日生,黎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顺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278227M。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7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砂石款64428元,承担执行费8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册亨县卫生健康局享有的工程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黔2327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人巾
书 记 员 黄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