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羽,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纳福街道纳福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278227M。
法定代表人:卓纪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坤,贵州铮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与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98000.00元、经济补偿金3600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233.60元、休息日加班费29793.1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65.51元、鉴定费3000.00元、交通费903元、住宿费200.00元,合计277095.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7.5元、执行费40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分配所得108046.00元。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6月24日、8月24日、10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无保险、无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为:①2008年3月26日登记的贵E×××××号蒙迪欧牌汽车②2006年10月25日登记的贵EEC696号华泰特拉卡牌汽车③2016年6月1日登记的贵E×××××号东风牌汽车④2016年6月13日登记的贵E×××××号东风牌汽车⑤2016年7月4日登记的贵E×××××号东风牌汽车⑥2016年11月19日登记的贵E×××××东风牌汽车⑦2016年12月12日登记的贵E×××××号东风牌汽车⑧2017年4月8日登记的贵E×××××号程力威牌汽车⑨2017年4月9日登记的贵E×××××号长安牌汽车,共9辆,以上车辆因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未履行完毕已被移送评估。经线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除以上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金额为170856.7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正富
审判员  岑生土
审判员  李佳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