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册亨湘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册亨湘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册亨县者楼街道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22046140G。
法定代理人:唐大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覃永烨,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册亨县纳福街道纳福布依广场电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278227M。
法定代表人:卓纪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黔2327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册亨湘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兴恒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兴恒业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7652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40000.00元,合计80522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452.00元,但被执行人兴恒业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兴恒业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工程款共计2931418.40元,分配给各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311941.00元,尚欠金额493284.00元。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4月2日、8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有16个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无网络账户、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有9辆机动车登记信息(登记时间:2006年1辆、2008年1辆、2016年5辆、2017年2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人认为价值小不要求法院处置),经线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兴恒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湘黔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兴恒业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兴恒业公司及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湘黔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湘黔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兴恒业公司尚未履行标的为493284.00元及执行费1045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册亨湘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姗珊
审 判 员 岑生土
审 判 员 李佳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人巾
书 记 员 张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