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街道顺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278227M。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7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9737.78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册亨县卫生健康局享有的工程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待能拨款时候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黔2327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人巾
书 记 员 黄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