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戈,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册亨县者楼镇顺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278227M。
法定代表人:卓纪荣,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册亨县丰汇山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册亨县者楼街道前进社区森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N2N587。
法定代表人:胡秀飞,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丰汇山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佳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