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执4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
委托代理人:汪将,男,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汪浩,男,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镇顺城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桌纪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232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即保全费合计人民币8076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86元及申请执行费104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8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查询到银行账户不足额,查询到被执行
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承包有册亨县巧马中学项目建设工程款未结算,我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承建的巧马中学项目建设工程款830049元,向贞丰县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蒙迪欧牌、华泰特拉卡牌、东风牌、程力威牌、长安牌、骐铃牌(四辆)九辆汽车我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向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向贞丰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向贞丰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询到公积金、土地、证券。
2021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举证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4月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二次查询,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对于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查询,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2021年9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2019)黔232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807686元;被执行人贵州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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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天才
审 判 员 梁胜斌
审 判 员 陈家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龙剑珏
书 记 员 聂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