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3677号
本院在执行薛风安与***、陕西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陕088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砖款18664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及本案执行费273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砖款186648元及利息5780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已偿还。申请执行费2730元已缴纳。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被执行人***、陕西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