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082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神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锦界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36号金地园3号楼2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神国土资决字(2016)203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陕西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在神木县高家堡镇桑树渠村占用集体土地2399㎡(折合3.6亩)上搭建彩钢房及堆放架材,但至今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发现后于2016年10月24日进行了制止,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次日抄告与高家堡镇人民政府,但仍未停工继续修建,现彩钢房已建成。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后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主动放弃权利后,申请执行人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形成了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神国土资决字(2016)203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清理违法现场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告知了复议、起诉的权利及期限,并于2016年11月5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亦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给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仍未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审批占用村集体土地搭建彩钢房及堆放架材,申请执行人发现后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仍未停工继续修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后,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被执行人放弃其享有的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为陕西东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被执行人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名称为陕西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限公司。故申请执行人认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亦正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即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神国土资决字(2016)203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神木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