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2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伯友,桐城市大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武,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毕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