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881民初352号 原告: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龙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183223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辰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龙达建设集团财务处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用于还旺家房产的借款,在富贵园2#楼第三、四次拨款时扣除。同日,龙达公司支付了130万元借款。后龙达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2年5月26日、2013年10月19日分三次从被告的拨款中共扣抵了96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余款34万元尚未偿还。龙达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经更名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于2017年被腾辰公司吸收合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龙达公司的上述权利义务应由腾辰公司概括承受。综上,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借款130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龙达建设集团财务处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用于还旺家房产的借款,在富贵园2#楼第三、四次拨款时扣除。同日,龙达公司依约支付了130万元借款。后龙达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2年5月26日、2013年10月19日分三次从被告的拨款中共扣抵了96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余款34万元尚未偿还。 龙达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经更名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于2017年被腾辰公司吸收合并。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龙达公司借款130万元,有***出具的借条、龙达公司的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应予认定。龙达公司分三次从***应得工程款中扣除96万元,有龙达公司的收款收据及银行记录予以佐证,予以认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腾辰公司于2017年吸收合并更名后的龙达公司,依法取得龙达公司的债权、债务。腾辰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