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35。

法定代表人:柯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会琪,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4137112Q。

法定代表人:罗志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57。

法定代表人:崔献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北控公司)、上诉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简称万泉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泉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法院(2020)陕04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41800元,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席晓颖

审判员  韩 瑶

审判员  张军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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