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1幢101、102、201、202、203。

负责人:曹东民。

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通。

被执行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柯俭。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455号、36966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3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京03执1571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环保公司)名下广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账户(账号:×××)等执行措施,后该案中止执行。2021年1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2020)京03执1571号案件执行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北控环保公司已向其支付相关公证债权文书项下债务本金384 899 985.89元、利息9 253 346.91元,双方就剩余罚息等已达成协议需长期履行,故申请中止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北控环保公司采取的账户冻结措施。另,北控环保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61 503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广东发展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二、中止(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455号、36966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原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