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1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101、102、201、202、203。
负责人:曹东民
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通
被执行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金长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柯俭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455号、36966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3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6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书面申请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455号、36966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原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