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57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1幢101、102、201、202、203。
负责人:曹东民
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通
被执行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柯俭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455号、36966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3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亿九千零二十六万四千三百三十八元一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一亿一千八百零二万元、二亿六千六百八十七万九千九百八十五元八角九分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7.35%、6.762%标准计算)、复利(以贷款本金一亿一千八百零二万元、二亿六千六百八十七万九千九百八十五元八角九分产生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7.35%、6.762%标准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四十六万零一百九十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冻结、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的电费收费权和垃圾补贴费收费权(见编号XXX的《质押登记证明》),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的动产(见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在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备案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用于本裁定第一至四项的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原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