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再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柯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滢,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60号。
法定代表人:崔献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银,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路西段60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李莉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4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及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兆祥
审 判 员 吴 笛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古子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