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初469号
申请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金长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柯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滢,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志通。
原告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为318645269.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318645269.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江 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君
法官助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高 明
准予保全的财产
原告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案号(2021)京03民初469号。经法院审查,保全财产如下:
1.查封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咸阳市康定路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咸国用(20**)第×号,面积11465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都区康定路1号楼房屋(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205.6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3.查封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都区康定路2号楼房屋(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102.1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4.查封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等(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附件2:《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搬迁费)评估明细表》、附件3:《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查封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