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8448号
原告:北京力天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22号2幢四层8418室。
法定代表人:张修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海,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力天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生,总经理。
原告北京力天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力天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力天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其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已经解决,故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力天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樊振国
书 记 员 杨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