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803号
上诉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力天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宏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7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三建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不是第三建筑公司的住所地,第三建筑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2012年12月本案双方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约定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力天宏业公司对于第三建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力天宏业公司依据《土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等证据,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应由不动产所在的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土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第三建筑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张昆仑
审 判 员 卫 华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