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5166号
原告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000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511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3元、减半收取12306.5元,由原告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尹晓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徐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