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
法定代表人:丛伟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5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为青岛市城阳区,但实际办公地点在市南区,本案应由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原告已依约履行制造、交货及其他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97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甲方即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辖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