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02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0005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39796,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8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洋
审判员***
审判员*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