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00052。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511488。
法定代表人丛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5725455833。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到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公司已歇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法查找。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新B5××××号、新BG××××号、新BG××××号、新B0××××号、新B4××××号、新B3××××号、新B2××××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车登记手续,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土地三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共计十处房产,以上土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综上,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00052。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511488。
法定代表人丛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5725455833。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到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公司已歇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法查找。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新B5××××号、新BG××××号、新BG××××号、新B0××××号、新B4××××号、新B3××××号、新B2××××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新BB××××号车登记手续,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土地三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共计十处房产,以上土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综上,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