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6165号
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航天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856169667。
法定代表人:王怡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支款338819.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入职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业务。在工作期间,被告多次以借出差费等名义向公司借款,各项借支余额累计338819.53元。被告于2020年自行离开公司,公司多次联系要求其回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结算个人借支,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2007年入职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20年解除劳动关系。从2010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支多笔款项用于公司公关、招待等业务,并按原告财务制度报销或退回部分费用。原告以被告未结清个人借支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借支明细表、借支单、记账凭证、原告销售管理制度等证据为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向原告借支的款项是否系借款,原、被告之间是否为借贷法律关系。首先,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而借支是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一种行为,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其次,借贷是借款人为自己的个人利益,借得款项用于个人目的的民事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等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贷关系的出借人收回的仍然是一定数额的款项,应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而借支是为履行工作职责而为的职务行为,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收回的是发票、项目协议、合同书等报销凭证,或公务事项完成后据实核销。借支中因特定款项应予核销而未核销或未按财务规定归还剩余款项等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款项处理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职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由此可知,职工因履行职务向单位预支款项产生的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支的款项经过公司审批,用于公司公关、招待、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其用途均为工作用途,并按原告财务制度结算,借支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原告按借贷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8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友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楚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